一、主要目的:
依法遵规,逐步建立、完善“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保障首都建设工程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企业正当利益,促进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
二、具体要求:
全体会员企业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会员企业做到: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所附条款不得含有“霸王条款”,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不得低于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地铁和其他重点工程上浮一个等级定价。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变更。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本决定的落实,协会会长办公(扩大)会在近2个月内,每10天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各副会长单位领导亲自出席,专题协调、讨论、研究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殊问题扩大到常务理事会。
四、违规处理:
1、对查实有违反“质量控制价”、“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企业,提供给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通知》规定,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内容如下:
⑴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价低于质量控制价的项目一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频次。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单位,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⑵对以低于质量控制价的价格采购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经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检查,初步判断混凝土质量有问题时,应当责令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2、协会按照《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自律准则(市场行为)》中第六条对违反准则会员企业的处理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