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圆满完成预拌商品混凝土下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5]48号)精神,10月27日,乐清市财政局、发改局联合颁发《关于印发乐清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下乡试点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规定2015年度省下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下乡试点工作,市级财政另行配套安排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建房农户按规定标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8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40元的补助,每间(户)补助上限为4000元。生产供应企业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后,为试点建房农户供应10000立方米预拌商品混凝土,给予10万元的补助,超额完成50%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