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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散装水泥行政处罚的实践与体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6  编辑:机械设备商贸网  浏览次数: 1168   来源: 机械设备商贸网

当前,依法管理已成为保障“三位一体”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新常态。“十二五”期间,行政执法和处罚有力地保证了镇江市“三位一体”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全面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预计至“十二五”末,全市散装率可达96%,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06%;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量1500万m³,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40%;预拌砂浆从“零”开始,逐年成倍增长,2015年供应量达到120万吨,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20%。为此,笔者对镇江市的散装水泥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一番梳理,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行政执法处罚,是保证和谐执法的基础,也是促进违规整改的利器。一、始终围绕纠正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施行5年多来,我市共检查工地2734次,检查工地或标段1494个,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118次,完成整改复查118次,每年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约10起。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实现了执法程序“零投诉”,执法配合“零抗拒”,同时,行政执法卷宗在全市评比中获得第二名。笔者认为,这与我办严格执法分不开,更与不以无情处罚为目的,而以纠正违规为目标的有情执法理念分不开。虽然我市年行政处罚案件不算多,但对于一个不足10人的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来说,已属不易。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从巡查开始,到整改结束,伴随着建筑工程的全过程,时间跨度较长:从建筑工程征缴专项资金开始,执法巡查人员就需要电话介入,了解工程概况,进行政策宣传;在工地基础工程开工时,执法巡查人员需进入工地,进行开工登记,记录工程基本情况,了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同时对其进行政策再宣传;当建筑工程进入砌筑及粉刷阶段后,执法巡查人员需调整日常巡查频次,以适应建筑工程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现象存在,就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同时第一次给出近1月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执法巡查人员需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毫无整改意愿或毫无整改迹象的,按从严处罚的原则,立即将其工程列入处罚案件,进入处罚程序;对整改不到位的,巡查执法人员就需向建设、施工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一周内约谈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第二次给出整改期限,到期后,执法巡查人员再行检查,对仍不整改的,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从我们已完成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约90%以上的被处罚单位都是经过约谈的,只有极个别的单位不能很好利用整改期限,这点上看,说明我市对《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宣传已基本到位,绝大多数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能基本了解《条例》中的“禁止”与“鼓励”规定。截止目前,我市已形成了巡查、约谈、处罚、扣分的四步执法过程。二、巡查、约谈、扣分是我市散装水泥行政处罚的三个重要辅助环节就目前我市已形成的以整改为中心的“巡查—(发现违规,下发整改)—约谈—(整改期内,整改不力的)—处罚(进一步督促整改,仍不整改的)——交由市信用办扣减信用分”的执法工作程序和模式而言,巡查是发现违规的重要途径,约谈是保证和谐执法的基础。巡查加约谈,就是将无情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为保证每一个处罚案件都能完成整改,三道辅助关缺一不可。1、巡查。对工地开展无次数上限的检查,掌握工地水泥、砂浆、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查看有无违反“三禁”的情况。对有违规的工地,一是用影象记录下违规现场。二是向建设、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三是再次向建设、施工和监理方宣传政策。2、约谈。对已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下发整改通知后,建筑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由散办执法人员约谈建设与施工单位。约谈中,一是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再次给予整改的期限;二是告知当事人,若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予以整改的,散装水泥机构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拟定意见、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三是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及对行政处罚的意见;四是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和整改设想及意见;五是听取当事人对办案人员遵守办案程序及办案纪律情况的反映;六是进一步向当事人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可能造成的后果。3、扣除信用分。为杜绝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坚决不予整改的现象,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市信用办联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后坚决不予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交由市信用办扣除相关建设、施工单位信用分。并在约谈过程中就进行告知。就目前而言,我市还未有违规企业走到这一步。3、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收缴罚款。这个过程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必须保证证据确凿、且相互印证,执法程序规范,不出差错。三、体会1、公正、廉洁执法是行政处罚案件“零投诉”的保证。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廉洁,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廉洁自律规定,还制定了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廉洁执法铺平了道路。在此基础上,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一方面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仅在《条例》的法规权威下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使违法情节严重且不予改正的受到了坚决处罚。2、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可达到行政执法工作的最优化。在我办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一些建设与施工单位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有的不为所知,有的虽有所了解,但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侥幸心理。为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做法,可最大程度地追求教育和处罚的完美结合,实现行政处罚法当初制定时的出发点和基本理念。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是在教育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手段,而在教育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一般不采取处罚手段而以说服教育代替。实施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保证了散装水泥执法工作的和谐环境。3、行政服务走在行政处罚之前让违规者无空可钻。在我们办案约谈过程中,常听到建设、施工方这样解释他们的违规行为:预拌砂浆不好用,用了会出现质量问题。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会要求建设、施工方告知使用的哪家备案企业的产品,我们一定会去了解产品状况,协调使用中产生的问题。由于我市将行政服务工作做在了前面,严格了对备案企业的管理,所以建设、施工方一般在我们做了政策宣传和建议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工艺后都能表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在乡镇,个别使用袋装水泥的建筑工地,有时他们会解释说是企业不能提供散装罐,我们办案人员就会千方百计地帮助协调,让其提不出违规理由。4、加强与其它部门及与辖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的联动(合)执法很有必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毕竟是一个小机构,人员少,执法过程多会受到影响,而且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隶属于经信部门,与住建系统管理对象不同,工作方式不一致,建设施工单位对我办的执法服从度相对较低,增加了我办的执法难度,为此,我办一方面争取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积极与当地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并聘请了法律顾问,主动请教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难点。主动与住建、环保等部门加强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市、县两级联动执法尝试,取得了效果。一是带动了辖市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二是威慑了当地一些自以为“后台很硬”的违法对象;三是促进了市、县两级管理机构在执法上的互相探讨研究,促进了工作的同步与协调,形成了全市同步发展的良好工作态势。四、结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在今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我们必须更加全面地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用法制思维来管理散装水泥“三位一体”的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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